张国安律师亲办案例
杨某故意伤害案,一审法院判决无罪,获得国家赔偿
来源:张国安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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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××故意伤害案(正当防卫致人死亡),一审法院判决无罪,获得国家赔偿。

杨××,男,40岁,西安某国防工厂工程师,2013年10月14日清晨,和往常一样携妻子和女儿刚出家门,一陌生男子左手搂住妻子脖子,右手搂住女儿,刀架在女儿脖子上。杨××扑上去奋力夺刀搏斗。杨手指被划伤,陌生男子身中数刀,瘫坐地上。警车、救护车陆续赶来,陌生男子流血过多死亡,女儿被送往西安航天医院住院治疗。西安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对杨××刑事拘留。杨××的妻子委托张国安、王美杰律师担任辩护人。辩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××,决定无罪辩护。

侦查阶段律师向建议不批准逮捕,区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意见,2013年11月14日批准逮捕杨××。区检察院认为“案情重大”,将案件报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,市检察院又将案件交区检察院办理。辩护律师连续邮寄挂号信24封,要求检察院调查、收集对杨××有利的证据,并进行司法鉴定。检察院让侦查机关补充侦查。侦查机关查明杨××女儿是2007年1月10日出生,收集了病历、伤情照片和血衣;经司法鉴定,杨××女儿的伤情为“二级轻伤”。稍有办案经验的人都知道,这些证据证明:杨××的妻子和女儿被人持刀绑架,6岁的女儿受到暴力伤害,杨××为保护妻子和女儿的人身生命安全,夺刀搏斗中刺伤致死不法侵害人,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。区法院受理案件,2015年1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。庭审中,被告人杨××坚定地为自己无罪辩护。辩护律师辩护的要点是:①《起诉书》审查查明被害人对杨××的妻子和女儿实施了绑架行为,这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;②杨××为保护妻子、女儿的人身生命安全,与不法侵害人夺刀搏斗,刺伤致死不法侵害人,是无过当防卫;依照《刑法》第二十条(三)款规定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;律师再次强调:“区法院越权管辖本案,诉讼程序严重违法”。

2015年3月23日,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××无罪,驳回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区检察院没有抗诉。一审判决刑事部分生效。杨××已回单位上班,继续委托张国安、王美杰律师担任代理人申请国家赔偿,某区检察院赔偿杨××被错误羁押526天的国家赔偿金115572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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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张国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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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6101*********7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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